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依据《辽宁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相关要求,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1家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依法依规执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2.成立5年以上,执业律师人数达50人以上,具有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3.能够指派5名以上执业律师组建法律顾问团队提供专门服务,指派的律师需熟练掌握人社领域专业法律知识及相关政策,且有较为丰富的处理人社领域争议纠纷及顾问工作实务经验,合同期内不得单方面变更服务团队人员;
4.依法依规执业,律所内部管理规范,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5.保证法律顾问团队人员应当能及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提供相关服务;
6.服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作安排,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严格保守国家和工作秘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提供优质服务。
(二)法律顾问团队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依法依规执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2.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团队负责人应为中国共产党员;
3.团队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且有5年以上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其他团队成员的执业年限不少于5年;
4.熟悉党政机关工作规则,在人社领域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影响力;
5.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未受到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二、服务对象、期限和内容
(一)服务对象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服务期限
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经考核合格后续签。服务合同到期前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法律顾问服务单位及指派的律师进行考核,就服务质量、响应速度、工作成效等进行客观评价。考核合格的,续签服务合同。律所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合同,聘期同时结束。律师考核不合格的,在聘期内更换指派的律师一次,仍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合同,聘期同时结束。
(三)服务内容
1.参与起草、论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省委、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2.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厅发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咨询和合法性审查意见,参加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
3.参与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提供法律意见;
4.参与重大项目、重大合同的洽谈、论证、法律咨询,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参与重要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5.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行政争议案件;
6.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法律讲座,开展依法行政培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7.参与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参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
8.参与处理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信访事项、历史遗留问题及其他重大疑难问题,提供合法合理的解决建议,协助化解矛盾纠纷;
9.处理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11月5日
报名方式和材料: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简洁明了、重点突出,由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具体包括:
1.《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律顾问申报表》《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基本情况表》(自行下载填写);
2.律师事务所注册资料、律所简介、人员规模、主要业务领域等基本情况;
3.律师事务所主要业绩和实践经验证明材料,重点是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开展人社领域相关法律事务的业绩;
4.服务团队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材料,重点介绍有关与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有关的从业经历、学历、业务专长、实践经验等,以及近3年代理行政诉讼、复议案件的胜诉案例、败诉情况等;
5.律师事务所服务方案;
6.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送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提交材料恕不退还。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政策法规处收)
(二)评审与考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成立评审小组,根据基本条件、服务能力、经验和业绩,对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评选确定拟聘对象。对拟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考察,征求其所在律师协会及省司法厅意见,对政治表现、职业操守、专业特长、服务能力进行审查。
(三)公示
将考察合格人员(含律师事务所)名单通过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四)结果公告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集体讨论决定聘任律所及拟指派的服务团队。在厅官方网站发布聘任公告,颁发聘书、签订合同。
附件:1.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律顾问申报表
2.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基本情况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10月28日

沈阳市职业培训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