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
情侣发红包或转账很常见
分手后的经济纠葛也时有发生
那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怎么定性?
能否要回来?
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李某通过相亲网站认识吴某,很快二人发展成恋爱关系,短暂共同生活后李某因故外出,三个月后分手。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通过网上支付方式,共向吴某转账36次累计8万多元,其中一笔2万元转账备注“借款”,吴某亦有一笔5000元转账给李某。
分手后,李某以上述转款为借款为由,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和付利息,吴某则辩称上述款项,基本用于双方日常消费支出,亦有部分是李某对吴某的自愿赠与,并提供了聊天记录和消费账单为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吴某恋爱期间较短仅为三个月,双方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更短,李某转账8万多元给吴某,超出当地一般人的日常消费水平,且吴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转款,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结合对两人感情程度、经济能力,及李某转账时部分备注为“借款”,等多重事实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可确认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鉴于李某的转账次数较多,且部分数额较小,双方确有共同生活或维系感情需要,故法院酌定部分小额转账,属于赠与或用于日常生活支出,超出合理范围部分属于借款,判决吴某返还李某,借款本金5万余元及LPR资金占用费,吴某不服,提出上诉,阳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借款则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债权债务关系。区分二者,需结合转账金额、双方关系、资金用途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判断。一般而言,恋爱期间具有特殊含义金额(如“520”“1314”)且无明确借贷合意的小额转账,通常视为表达爱意的赠与,无需返还;而金额较大、备注借款或有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确实存在借贷合意的,分手后出借方有权要求返还。在此提醒,恋爱期间发生财物来往的,如果是借贷关系,建议明确标注款项性质,保留相关凭证,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