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示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8〕150号)相关规定,现对熊大勇等48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请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请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邮编:110013;联系电话:024-22943399

  附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示名单

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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